澳門世望屋國際發展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世望屋國際發展促進會”,中文簡稱為“世望屋”。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209號飛通工業大廈(第一座)10樓D座39室。

第三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提供澳門青年知識共享和倡議平台和社區,鼓勵澳門青年通過了解澳門以外更廣大的地區促進社會發展的做法,團結一起為澳門的可持續發展出力。

第四條 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之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凡贊同本會宗旨及章程者,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 權利與義務

1. 會員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並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
2.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七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 經費

本會財政收入源自會員繳交的會費、各界熱心人士及機構的捐贈或公共實體之贊助;倘有需要,理事會得決定籌募。

第九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其成員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至少一次會議,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天通過掛號信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理事會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4. 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5. 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則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2.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絕對贊同票。

第十一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絕對贊同票。